制定后的《惠州市反走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十三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于2023年6月1日印发,印发30天后施行。现对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惠州市沿江靠海,历来是我省反走私前沿阵地,近年来,受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倒挂、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诸多因素影响,走私非法利润增大,走私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给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身体健康等造成不良影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反走私工作,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多途径、多手段打击和防范走私活动,我市走私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反走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在实践中,群众举报是涉私案件查处打击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出台一部全市的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是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走私积极性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和走私线索来源,形成群防群治的反走私社会氛围。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程序
根据《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程序规定,市公安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市公安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发文向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办法》通过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上报市政府并经十三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施行。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粤海防打私办〔2015〕58号,以下称“省办法”)、《广东省关于查获走私、违规大马力高速摩托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打私办〔2003〕18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规定(试行)》(粤公通字〔2022〕3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第一至八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奖励对象、线索的移交规则、奖励范围、奖励原则、奖励资金保障方式。根据《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因我市市、县(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均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其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故本办法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牵头实施。奖励对象为以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依法依规进行查证、办理,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按照管辖权限将线索移交给其他执法部门,由其他执法部门查证、办理。同一举报不得按不同举报奖励规定重复奖励。
二是第九至十二条。明确了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匿名举报奖励金领取条件、奖励金分配方式等。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相应惩处的人员举报该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是第十三条至十七条。明确了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运载走私物品的船舶,以及举报其他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奖励标准。
四是第十八条。明确了奖励金办理程序。走私举报线索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提供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金。举报人应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奖励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到举报人申请后,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对举报人奖励资格进行甄别、认定,并完成举报奖励书面申请、审核及申请下拨奖励金等程序。公安机关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范程序发放奖励金给举报人。
五是第十九至二十条一。明确了保密要求,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冒领骗取奖励金等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的有效期等。
五、主要亮点
一是《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将举报走私冻品、固体废物的奖励标准从《省办法》的3个档位细分到7个档位,让执法部门在确定奖励金额时更加有据可依。
二是在《省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举报运载走私物品的船舶线索的奖励标准。从我市查获的走私案件来看,海上走私运输工具多为大马力摩托艇等“三无”船舶,制定此条款有助于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大马力摩托艇等船舶走私。
三是在《省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奖励金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使《办法》更便民。
四是在《省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匿名举报”,有助于减轻举报人心理负担,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