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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惠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7:37 来源:惠州市公安局  字体: [ ]

关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市公安局代拟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告出台背景

大亚湾石化区为我市重要化工生产基地,为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治安管理,确保石化区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肇事肇祸,特制定出台本《通告》。

、制定《通告》的政策依据

《通告》在不突破现行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起草。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含义飞区域(大亚湾石化区、荃湾港区以及马鞭洲全部区域),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市飞行管制部门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同意在大亚湾石化区上空进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凡取得市飞行管制部门等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同意的飞行,在每次飞行前必须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公安机关将对违规飞行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迫降或者“击落”,并予以严厉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市民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飞行行为。

惠州市公安局

2019年122

   1.政策性文件关联阅读链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  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2.禁飞区域图示:icon_ppt.gif禁飞区域图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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