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推出优化交通执法的十项措施
为遵循“刚柔相济、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要求,更加注重警示教育手段在交通执法中的前置性作用,更加注重在执法中坚持依法适度、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交管工作实际,研究推出了优化交通执法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计划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十项措施”中涉及的“全市”和“市区”范围该如何界定
全市指惠州市行政区域,包括所辖各县(区)。市区专指惠城区和仲恺区。
三、“十项措施”第一条“对四类轻微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第二条“对五类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警示、再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40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四、“十项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适用于什么类型的车辆
第一条和第二条措施只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客车,包括外地号牌车辆。其余车辆比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小型货车、农用车、校车、出租车等均不适用。
五、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否适用“十项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措施只针对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不适用第一条和第二条措施,不予免罚。
六、对“十项措施”第二条,“首违警示、再违处罚”的周期和类型怎么理解
主要把握三点:一是“首违警示、再违处罚”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对五类轻微违法行为中的每一类型,均可以对首次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免予处罚。再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罚。二是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视为一个周期看待,对此周期内发生的五类轻微违法实行“首违警示、再违处罚”。三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以自然年作为一个周期。
七、对“十项措施”第四条,“严管路”和“普管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怎样知道哪里是“严管路”
“严管路”以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及交通较为繁忙、拥堵风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道路为主,“普管路”以交通拥堵风险较小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和内街小巷为主。群众可通过三个途径了解市区严管路的设置情况:一是公安交管部门在“严管路”增加设置提示标牌,确保群众得到清晰提示和告知。二是群众可通过惠州市公安局官网、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网、惠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查阅市区“严管路”设置情况。三是公安交管部门协调高德、百度导航,将市区“严管路”信息推送至导航地图,便于群众得到导航提醒服务。
八、对“十项措施”第四条,“严管路”和“普管路”的停车管理有什么区别
对“严管路”实行违停严管措施,一经发现违停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普管路”实行柔性执法,发现违停行为的,一般先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驾驶人在10分钟内限时驶离,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否则可依法处罚。这里需注意四点:一是“严管路”交通流量大,安全风险高,短时间的违停行为都可能造成道路拥堵或交通事故。所以对“严管路”的违停行为,一经发现可以依法处罚。二是对“普管路”的违停行为,一般首先进行电话或短信提醒,通知驾驶人限时驶离,超过10分钟没有驶离的,可以依法处罚。这里的10分钟,以交警部门向车辆所有人(以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的联系电话为准)发出短信或打出电话开始计时,而不是以驾驶人收到短信,或接通电话,或看到短信开始计时。三是虽然是属于“普管路”违停行为,但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或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或停放在消防、医疗、公交站点等应急通道,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不适用先行提醒、限时驶离的措施,可以依法处罚。四是以上违停行为符合十项措施第二条“首违警示”规定的,实行警示教育,不予处罚。
九、对“十项措施”第五条,对19点至次日7点时段的非“严管路”违停行为,以后是不是都不罚了
考虑到19点至7点时段,非严管路交通流相对减少,拥堵风险降低,从最大限度惠及群众角度考虑,对这一时段的违停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主要实施教育、劝离,一般不采取处罚措施。但这不是绝对的,如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依法处罚:一是违停行为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的;二是违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三是车辆违法停放在消防、医疗、公交站等应急通道,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四是不听从交警部门的教育劝导,属恶意违停的。但以上符合十项措施第二条“首违警示”规定的,实行警示教育,不予处罚。
十、对“十项措施”第六条,如何了解市区“限时准停”路段的设置情况
“限时准停”不是“全时准停”。在市区条件允许路段实行“限时准停”,是在市区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从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在夜间、节假日或其他交通流相对较小的时段,将特定路段设置为限时停车区域,允许群众临时停放车辆。超越规定区域和规定时段的停车行为均属于违停,可以依法处罚。群众可以从两个途径了解“限时准停”路段的设置情况:一是通过惠州市公安局官网、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网、惠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查阅市区“限时准停”路段的设置。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在限时停车区域设立长期或临时性指示标示,标明限时准停的时间段,给予充分提醒和明确告知。
十一、对“十项措施”第七条,举办大型活动怎样向辖区交警部门获得协助
第七条中所指的大型活动,必须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党政机关举办或经党政机关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一般是指大型文艺演出、人才招聘、招商引资、学术交流、体育比赛等活动,一般性的开业、促销、茶话、恳谈等活动不适用第七条措施。二是大型活动必须首先考虑在有专用停车场地的场所举办,不能随意要求交警部门安排临时性停车路段。在这两个前置性条件均达到,但仍然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活动举办方可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辖区交警大队备案,说明活动的性质、预计参加的人车数量、车辆停车位的缺口等信息,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情况安排临时性停车路段,并视情派出警力开展现场疏导。
十二、对“十项措施”第十条,如何理解全方位提供惠州号牌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和更新服务的重要作用
在推出的措施中,公安交管部门很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和提醒,这就要求车辆登记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的登记信息是准确无误的。但不少群众在购车入户时登记的联系电话,随着时间推移已经发生了改变。对此,可通过两个途径对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一是群众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对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在线核实更新。二是在原有车驾管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全市交警部门各大队、中队、执勤组开设服务窗口,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和更新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