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交警支队18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共19人,其中听证人10人,旁听人9人。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听证参加人均对《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示支持,同时也对具体调整细节,如《办法》中部门职能、人行道停车格等问题提出共13条意见建议。
二、听证代表对《方案》意见和建议
1、为保障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建议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对已设置的要撤销。
2、由于用地红线到建筑退让线之前停车,会造成人行道破损,严重影响人行道,建议取消第十六条。
3、由于在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造成人行道破损严重,建议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此类行为严查并处罚。
4、目前,市区城市桥梁下设置停车场并设置充电装置,对桥梁造成安全隐患,急需整顿,建议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要明确禁止在桥下设置充电装置等违规行为。
5、建议明确“第四十一条:擅自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责任”的罚则,建议修改为“擅自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道路停车位不能继续免费的依据?以及如何保障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7、建议把“第五条【政府部门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的行政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修改为“第五条【政府部门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的行政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
8、建议把“第十七条【停车场工程的许可和验收】停车场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及验收备案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修改为“第十七条【停车场工程的许可和验收】停车场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及验收备案等手续,负责审批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9、建议把“第十七条【停车场工程的许可和验收】……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如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予通过规划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第十七条【停车场工程的许可和验收】……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如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予通过规划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0、建议把“第二十七条【收费规定和监督】……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第二十七条【收费规定和监督】……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1、道路停车位是否都要进行停车收费?
12、《办法》中如何体现“鼓励建设、加强管理”的基本精神?
13、《办法》中如何准确把握政府定位?
三、其他相关建议
1、希望停车场的收费科学合理,并符合民意,特别是一些新型的停车场,在竣工使用前能充分征求周边住户、商户、社区、街道的意见建议,新建停车场也是为了缓解居民群众停车难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所以收费最好能参照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停车收费标准,避免收费过高,居民群众还是往老旧小区挤停车位,使新建的停车场形同虚设,没有起到最初设想的作用。
2、老城区“僵尸车”长期占用停车位,建议及时清理。
3、大型商场停车场的定性为公共停车场还是专用停车场?
4、当道路停车位收费后,在道路停车位发生事故,收费方是否有赔偿责任?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1、临时停车场设置充电装置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进行明确禁止。此方面意见予以采纳。
2、对取消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不予采纳。因人行道设置停车位会造成人行道破损、行人通行困难等问题,在第三十条【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位】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需调整或撤销。
3、对第四十一条的修改建议予以调整后采纳。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照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住建部门职能的相关建议予以采纳。
非此次《办法》中涉及的其他相关建议,属交警部门职责的将根据市区交通管理实际视情况采纳。
惠州市公安局
2021年3月8日